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关通知机动车方向其交纳事故,然后逐笔支付给受害者或后,没有向受害人收集费收据或其他等凭据。后机动车方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已付**过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由,根据院与《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1日)*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机关预付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亦应当受理。)起诉的,被告应当是事故受害人还是机关?如果是事故受害人,诉讼请求应以整个事故的赔偿费用为诉讼标的还是单对预付金额不服为诉讼标的?
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该驾驶员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则不能判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9条的规定,若能认定系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范围问题:肇事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后,社会救助基金未建立时,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无法落实。机关一般给受害人一份告知书,通知其可先向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是: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是否违反“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受理,赔偿标准是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一致?是否应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救,不得因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费用;救费用**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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