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
计算概述
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2、医药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6、疾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7、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系数×赔偿年限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9、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租用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作为车辆所有人或处分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追偿。这种思路,一方面是从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考虑;另一方面从受害者的角度加以考虑。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租赁行业不断发展,出租人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出租人可以通过为车辆投保等方式来转移或减轻自己的风险。
车辆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同的一种情形,在查明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由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被单位)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事赔偿中“逃逸”只是一个情节,不是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相撞,民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适用无过错原则;再考虑是否存在过失相抵的情形。在受害人对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应审查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则应根据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各方过错决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方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车辆所有人对修理方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也无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单纯的委托保管关系中,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所有人允许保管人在保管期间无偿或有偿使用其车辆,则形成车辆借用关系或车辆租赁关系,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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