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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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其他企业
    成立时间:2014
  • 公司地址: 浙江省 杭州 下城区 香积寺东路99号3楼(下城法院旁)
  • 姓名: 郑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下城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9-03
  • 阅读量:53
  • 价格:5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浙江杭州下城区  
  • 关键词:下城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

    下城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详细内容

    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确定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9条的规定,应区分驾驶员执行职务的性质,即其执行的是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还是其雇主分派的事务。若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执行雇主分派的事务,则视该驾驶员有无过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的规定处理。对于诉讼主体,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由于是否系执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需要审查,故依法应予准许;经审理查明确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的规定,判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依法不应准许。因为驾驶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若经审理查明驾驶员系非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认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起诉驾驶员。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的雇主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应予以准许;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的规定,雇员与雇主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故可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
    下城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撞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因该事故所致的损失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方要求赔偿?可以作为反诉要求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方根据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下城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
    车辆质押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被质押后,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和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质押权人因车辆质押仅取得对车辆的占有权,并无使用权。因此,在车辆所有人并未授权质押权人使用其车辆时,质押权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所有人授权质押权人使用其车辆时,则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下城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
    受理范围问题:肇事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后,社会救助基金未建立时,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无法落实。机关一般给受害人一份告知书,通知其可先向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是: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是否违反“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受理,赔偿标准是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一致?是否应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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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浙江省杭州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3楼(下城法院旁),联系人是郑律师。 主要经营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杭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杭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欢迎来电咨询。。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杭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