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
计算概述
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2、医药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6、疾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7、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系数×赔偿年限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9、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如果责任认定按以前的规定处理,那么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是否出现矛盾?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责任认定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赔偿标准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计算。这样的法律适用并不矛盾,并非《解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人身损害所作的进一步解释,而《民法通则》是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即只要行为不是发生1987年1月1日之前,适用该**解释都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仅涉及利益调整,并非行为规范,因此,对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起诉在2004年5月1日后的事故,对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处罚等应适用行为当时的行为规范,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赔偿标准,则适用新的利益调整标准,因为请求调整利益的时间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后。
赔偿人举证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准的,疾赔偿金或者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二条的规定,确定*十九条至*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十八条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依法应当参加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人请求*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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