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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机构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救费用。
因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机构垫付救费用。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明、被保险机动车和驾驶人的;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或者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人身伤程度、相关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和资料。
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赔偿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赔偿人自愿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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