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赔偿金或伤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费、器材、器具等费用、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的赔偿项目除*1项外还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三)丶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除*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赔偿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确定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9条的规定,应区分驾驶员执行职务的性质,即其执行的是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还是其雇主分派的事务。若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执行雇主分派的事务,则视该驾驶员有无过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的规定处理。对于诉讼主体,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由于是否系执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需要审查,故依法应予准许;经审理查明确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的规定,判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依法不应准许。因为驾驶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若经审理查明驾驶员系非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认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起诉驾驶员。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的雇主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应予以准许;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的规定,雇员与雇主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故可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
机关组织调解时,只有驾驶员参加,达成协议后驾驶员未履行,车辆所有人也未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视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定。若车辆所有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则该协议有效。若车辆所有人依法须承担赔偿责任,则视该协议签订时驾驶员的身份(是否为职务行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或表见代理关系等,来确定协议是否对车辆所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若不能认定驾驶员系职务行为,也不能认定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表见代理关系,则因赔偿义务人没有全部到场且未得到车辆所有人事后追认,该协议对车辆所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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